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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文其润与熊忠如、郭浪涛、达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哈密分公司、达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其润,熊忠如,郭浪涛,达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哈密分公司,达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523号原告:文其润。委托代理人:杨建新,新疆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忠如。被告:郭浪涛。被告:达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哈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环城路以西中盛时代三区1号楼4单元601室。负责人:徐国伍,职务不详。被告:达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东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元一,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文其润与被告熊忠如、郭浪涛、达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哈密分公司、达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刘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