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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9民终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阜新恒鑫源工程有限公司,杜新念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阜新市恒鑫源工程有限公司,杜新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9民终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阜新市恒鑫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廷军,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关久顺,系辽宁重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杜新念。委托代理人:包闯,系辽宁方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阜新市恒鑫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杜新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2015)彰民二初字第00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阜新市恒鑫源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关久顺、被上诉人杜新念及其委托代理人包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2015)彰民二初字第007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艳审 判 员  吴晓东代理审判员  黄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兴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