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杨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245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马某某与杨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刑初字第004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杨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马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某某在监狱服刑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马某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2执24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伯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