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执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游元武与刘光全、赖春燕、李加林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元武,刘光全,赖春燕,李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保74号原告游元武,男,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孙祥云,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盐边分所律师。被告刘光全,男,汉族,1972年6月27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赖春燕,女,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李加林,男,汉族,1983来了2月25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元武诉被告刘光全、赖春燕、李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游元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刘光全在攀枝花亿丰瑞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查封期间为一年(从2016年4月15至2017年4月14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文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国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