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2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高玉芳与王垒、郭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芳,王垒,郭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2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高玉芳,女,195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本市蚌山区。被执行人王垒,男,197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本市。被执行人郭鹏,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本市。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龙民一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王垒工商银行(开户账号:13×××42)存款共计人民币17919元(本金10000.00元,利息7750.00元,执行费169.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岳增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