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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5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苏琼美与第二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琼美,第二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5285号原告苏琼美,女,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委托代理人和法礼,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佳谊,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第二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张从昕,院长。委托代理人束学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琼美诉被告第二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琼美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预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海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礼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