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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商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希波、冯绍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希波,冯绍利,孙洪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商初字第478号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栖霞市跃进路427号,组织机构代码96643226-6。法定代表人徐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阎保欣,男,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冯希波,农民。被告冯绍利,农民。被告孙洪强,农民。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希波、冯绍利、孙洪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84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牟 鹏人民陪审员  李国美人民陪审员  范会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佩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