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2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孙甲平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甲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2刑初29号公诉机关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甲平,男。曾因寻衅滋事,于2008年5月14日被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吸食冰毒,于2013年9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诈骗罪,于2002年7月29日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3年7月24日被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11月8日被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2年12月28日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远祥、马黎莉,系辽宁李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旅检公诉刑诉[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甲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甲平及其辩护人李远祥、马黎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孙甲平以贩卖为目的从阎某某处购买约5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将购买的甲基苯丙胺分袋包装好放在其单肩包内。2015年8月13日13时20分许,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柏岚子边防派出所民警在对涉毒人员孙甲平进行检查时,当场从其驾驶的银色帕萨特轿车(车牌号:辽BN***2)副驾驶座上的黑色单肩包里搜出21袋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疑似冰毒白色晶体约48克。经鉴定,21包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45.8克。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以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甲平明知是毒品,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冰毒45.8克,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甲平系累犯、毒品再犯。被告人孙甲平辩称,购买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并无贩卖的意图。自己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将毒品卖给自己的阎某某,应属立功。被告人孙甲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孙甲平系吸毒人员,其购买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并无贩卖的意图,且孙甲平买到毒品后至案发也没有将毒品外卖的行为,故孙甲平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此外,孙甲平协助抓捕阎某某,具有立功情节。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孙甲平从阎某某处购买约50克甲基苯丙胺用于贩卖,后将购买的甲基苯丙胺分袋包装好放在其单肩包内。2015年8月13日13时20分许,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柏岚子边防派出所民警在对涉毒人员孙甲平进行检查时,当场从其驾驶的银色帕萨特轿车(车牌号辽BN***2,车主为阎某某)副驾驶座上的黑色单肩包里搜出21袋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疑似冰毒白色晶体约48克。经鉴定,21包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45.8克。涉案毒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罚没。帕萨特轿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孙甲平的供述及辩解、证人阎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罚没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检查、指认笔录及照片、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释放证明、阎某某刑事判决书、车辆信息、案件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甲平以贩卖为目的,购买甲基苯丙胺45.8克,核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孙甲平一次购买毒品的数量明显超出个人吸食需要,且孙甲平已将毒品分装,并从其包内发现了分装用的电子秤。上述事实,被告人孙甲平曾予以供认。故能够认定被告人孙甲平贩卖毒品主观故意。被告人孙甲平交代了毒品系从阎某某处购买,并通过电话将阎某某约出见面,由公安机关将其抓获,但此时阎某某已因其他案件被监视居住,处于公安机关监控之下,且阎某某的行为未被认定为犯罪,故不能认定被告人孙甲平有立功情节。被告人孙甲平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予从重处罚。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甲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30年8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帕萨特轿车(车牌号辽BN***2)返还车主阎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于 森人民陪审员 张兢媛人民陪审员 李东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