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行赔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刘风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风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424行赔初2号起诉人刘风德。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收到刘风德的行政起诉状,请求临邑县林子镇政府、张涛、林子镇河沟崖村民小组赔偿其精神损失费6000元并在公开场合向原告道歉。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刘风德诉请临邑县林子镇政府、张涛、林子镇河沟崖村民小组赔偿精神损失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和行政审判权限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风德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付东兴审判员 聂志军审判员 崔明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恩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