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4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谢东红与廖祖彬、卢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东红,廖祖彬,卢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签发:审核:拟稿单位:立案庭案件主审人:主送:拟稿人:份数:3份校对人:主题词:(2016)赣0724民初291号民事裁定书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4民初291号原告谢东红,男,1974年6月10生,汉族,住大余县。被告廖祖彬,男,1957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大余县。被告卢萍,女,1958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大余县。本院于2016年4月6日收到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7民辖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指定本院审理原告谢东红诉被告廖祖彬、卢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谢东红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幸雅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付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