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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6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甲、张某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甲,张某乙,丁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1203号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被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丁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张某甲、张某乙、丁某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28579.33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张某甲、张某乙、丁某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28579.33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书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淑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