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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9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郑洪伟与郑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洪伟,郑海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9民初752号原告郑洪伟。被告郑海宁。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洪伟与被告郑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洪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洪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洪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增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新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