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9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郑洪伟与郑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洪伟,郑海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9民初752号原告郑洪伟。被告郑海宁。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洪伟与被告郑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洪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洪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洪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增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新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