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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碾民初字第1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朱荣娟与许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荣娟,许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1970号原告朱荣娟,居民。委托代理人孙伟,公务员。被告许红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荣娟诉被告许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荣娟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荣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荣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朱荣娟负担。审 判 长  曹卫祥人民陪审员  李修武人民陪审员  高遵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文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