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终2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2016)津02民终227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一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2279号上诉人张一X。法定代理人张二X。上诉人张一X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248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其1966年底转业分配至天津利和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单位天津市外贸纸箱厂工作,在部队服役过程中患精神分裂症,1997年因病退休被认定工龄14年,上诉人认为其工龄应自入伍时起算,主张确认其退休工龄为32年,工龄起止时间为1965年至1997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起诉的主要理由为确认退休工龄,对退休工龄的核算及相关条件的审查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张一X的起诉是正确的,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志红代理审判员 何日升代理审判员 解 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全超速 录 员 郑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