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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刑终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杨招娟非法侵入住宅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招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终262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杨招娟,女,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查自诉人杨招娟诉被告人贾某1、贾某2、李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2016)浙0109刑初226号刑事裁定,对杨招娟的自诉不予受理。自诉人杨招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招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对上诉人杨招娟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杨招娟撤回上诉。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刑初226号刑事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祖峰代理审判员  高 强代理审判员  陈俊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 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