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刑终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杨招娟非法侵入住宅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招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终262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杨招娟,女,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查自诉人杨招娟诉被告人贾某1、贾某2、李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2016)浙0109刑初226号刑事裁定,对杨招娟的自诉不予受理。自诉人杨招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招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对上诉人杨招娟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杨招娟撤回上诉。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刑初226号刑事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祖峰代理审判员 高 强代理审判员 陈俊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 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