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恢字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中船物资有限公司,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恢字307号申请执行人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5号。法定代表人杨乾坤,总经理。被执行人无锡市中船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蠡园街道湖景社区石埠139号。法定代表人陈伟,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伟,男。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无锡市中船物资有限公司、陈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119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无锡市中船物资有限公司、陈伟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无锡市中船物资有限公司、陈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封了陈伟名下位于无锡市xx路x-xxxx号房屋。后我院通过网络进行拍卖。买受人张丽斌(×××)以最高应价八十六万五千元(865000元)购得所拍房屋,并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无锡市xx路x-xxxx号房屋归张丽斌(×××)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思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