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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2民初1468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1986年5月20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1年9月10日出生。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年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及家人就催促原告订婚结婚,年月日双方领取结婚证。婚后被告没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懒惰散漫,没有担当感和责任感,不能养家糊口。原告着急,多次帮着被告一起找工作,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干不长久就丢掉,长期处于失业状态。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后遭到被告毒打,伤心欲绝与被告分居。自2015年10月左右分居后,被告根本没有反思后悔之意,反而多次去原告居住地半夜捶门、在门上安装针孔摄像头,窃听原告说话并录音,站在楼道公共场所辱骂原告等,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隐私权和名誉。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被逼无奈报过两次110,民警口头告诫被告不要再去原告住所,但被告听不进去仍多次去原告居住地,骚扰原告的正常生活和休息。除此之外,被告还多次跟踪原告、上下班堵截原告、给原告发送威胁恐吓信息,严重造成原告精神恍惚,严重失眠,不能正常工作和生活。更令人忍无可忍的是,被告多次在公共场所侮辱原告、骂原告不要脸等一系列侮辱人格的话。2016年3月8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在陇海路工人路交叉口交通银行附近辱骂原告后还出手打原告,原告报警后被告逃跑。之后原告去陇海路西三环派出所报案,民警打电话通知被告去派出所,被告始终未到现场。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已经没有任何感情,名存实亡的婚姻只能给双方带来更多痛苦和伤害。现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不完全属实,被告婚前在物流方面工作,婚后因原告嫌弃工作脏,不体面,就辞去工作,打算从事教育行业,因不熟悉,经验不足,就一边复习功课,一边在家政公司做活儿,同时也兼职家教,后来在一家辅导机构上班至今,从来没闲过。平时夫妻也会为一些生活小事争吵,有时原告也会动手打人,每次受伤的都是被告,为了一起好好过日子,被告一直忍让。被告的银行卡由原告保管,工资如数上交。2015年8月被告发现原告擅自购买一个50000元的人寿保险产品,就好心提醒原告不要上当受骗,原告反而辱骂被告,要求被告书写保证书等。后陆续出现原告大肆购物转移财产、外出不接电话、换门锁不让被告进家门、与异性来往不当等情况。被告希望原告好好过日子。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年月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因原告对被告的工作及收入状况不满、被告对原告与异性的交往不满,致夫妻关系不睦。2016年3月1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无效。庭审中,原告为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提交2016年3月8日接处警登记表及原被告之间的短信内容等材料,但接处警登记表仅载明原告报警,原被告之间的短信内容也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予或不准当事人离婚的依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共同生活期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产生一定矛盾,但只要双方以诚相待,积极沟通,相互谅解,相互尊重和信任,夫妻感情和好还是有一定希望的。另外,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炎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