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02执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胡明英、陈开贵等与丁伙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明英,陈开贵,陈国林,陈某,丁伙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02执1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明英,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仪陇县,公民身份号码×××7443。申请执行人:陈开贵,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仪陇县,公民身份号码×××8672。申请执行人:陈国林,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仪陇县,公民身份号码×××745X。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丁伙青,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0100。关于申请执行人胡明英、陈开贵、陈国林、陈某与被执行人丁伙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6)粤1202执12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丁伙青名下的银行存款。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以(2016)粤1202执12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丁伙青在中国建设银行肇庆四会建城分理处62×××29账户的银行存款8050元的冻结。解除本院以(2016)粤1202执12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丁伙青在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岗支行80×××34账户的银行存款8050元的冻结。解除本院以(2016)粤1202执12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丁伙青在中国建设银行肇庆四会建城分理处62×××31账户的银行存款8050元的冻结。解除本院以(2016)粤1202执12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丁伙青在中国工商银行肇庆四会盈峰支行62×××94账户的银行存款8050元的冻结。解除本院以(2016)粤1202执12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丁伙青在中国工商银行肇庆四会支行营业室2017020201025279183(对应账户:62×××21)账户的银行存款8050元的冻结。解除本院以(2016)粤1202执12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丁伙青在中国工商银行肇庆四会盈峰支行2017016301001301418(对应账户:62×××89)账户的银行存款80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捷代理审判员 杨 华代理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子昊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