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1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刘朝菊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1327号罪犯刘朝菊,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19日作出(2000)渝一中刑初字第6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朝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3日作出(2004)渝高法刑执字第2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9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2作出(2006)渝五中刑执字第9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30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8日作出(2010)渝五中刑执字第12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6日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69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1年1个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88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1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01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1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刘朝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朝菊在服刑期间获记功3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朝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朝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梅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