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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02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302刑初275号公诉机关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1965年4月5日生,文盲,农民。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在家。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以麒检公诉刑诉(2016)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未经药监部门批准,擅自在曲靖市麒麟区珠街西海村委会黄泥坝村其家葡萄园及菜地种植大烟苗。2016年1月14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清点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苗共有760株。经鉴定:被查获的疑似毒品植物中检出吗啡、可待因。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判处,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未经药监部门批准,擅自在曲靖市麒麟区朱街西海村委会黄泥坝村其家葡萄园及菜地种植大烟苗。2016年1月14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清点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苗共有760株。经鉴定:被查获的疑似毒品植物中检出吗啡、可待因。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鉴定报告、现场辩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查获的罂粟植诛760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文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