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财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重庆连庆物流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与易右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连庆物流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易右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财保104号申请人重庆连庆物流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经营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负责人张亚林。被申请人易右祥,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申请人重庆连庆物流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易右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易右祥存款9.4153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程晓红所有的渝A5U3**号车辆作为本案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易右祥存款9.4153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对担保人程晓红所有的为本案担保的渝A5U3**号车辆的车籍登记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依本裁定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不得超过三年。审判员 彭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小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