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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4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曹继宏、常海珍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x年,xx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4执13号被执行人xx,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xxx,农民。被执行人xx,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xxx,农民。本院在执行xx、xx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xx、xx常年外出、下落不明,村内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5)临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明二0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