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4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曹继宏、常海珍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x年,xx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4执13号被执行人xx,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xxx,农民。被执行人xx,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xxx,农民。本院在执行xx、xx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xx、xx常年外出、下落不明,村内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5)临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明二0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