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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刑更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柳安南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818号罪犯柳安南,男,汉族,1991年3月19日生,初中毕业,安徽省庐江县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2)蜀刑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柳安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柳安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柳安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0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警告处罚一次、记功奖励二次。该犯亲属代其缴纳罚金二千元。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缴纳罚金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柳安南在服刑期间,因违反监规受到处理,后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犯有数罪,本次为其首次减刑,减刑幅度从严掌握。该犯能执行财产刑,减刑幅度依法可从宽掌握。综合上述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柳安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萍审 判 员  程非代理审判员  江曙ggz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