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鲜东海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鲜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238号罪犯鲜东海,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四川省南部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1日以(2010)花刑初字第6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鲜东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四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09年11月25日至2023年5月24日止。该被告人上诉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0日以(2011)穗中法刑一终字第1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1日以(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32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鲜东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鲜东海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鲜东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鲜东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二○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刚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龚 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