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6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少平与武汉凯喜雅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平,武汉凯喜雅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6民初512号原告王少平。被告武汉凯喜雅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政法大道江南家园小区1栋501室。法定代表人余威,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平与被告武汉凯喜雅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少平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少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王少平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董军涛人民陪审员 张柏林人民陪审员 杨江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