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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3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与被告江永、泉州市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江永,泉州市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316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代表人陈立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鲍丹琦、陈丽莉,该支行职员。被告江永,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现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泉州市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陈梽峰,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与被告江永、泉州市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08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46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晓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鹤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