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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盛林虎与邵树林、袁婷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林虎,邵树林,袁婷婷,朱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258号申请执行人盛林虎,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邵树林,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袁婷婷,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朱吉生,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18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邵树林、袁婷婷、朱吉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邵树林、袁婷婷、朱吉生存款1860434.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业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费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