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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初字第715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韩自然与刘玉梅、韩安远物权保护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自然,刘玉梅,韩安远,赵华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715之二号原告:韩自然,男,1942年7月12日生,汉族,退休干部。被告:刘玉梅,女,汉族,系韩安远之妻。被告:韩安远,男,汉族,系原告长子。被告:赵华枝,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自然与被告刘玉梅、韩安远、赵华枝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自然以汝阳县房屋管理登记及房产服务中心将原告交款购得县委家属楼3号楼二门401室房产,违法行政办证于长子韩安远后,又背着原告非法卖于赵华枝。此房产纠纷一案已向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于2016年4月15日申请撤回向本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案。本院认为,原告韩自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自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自然承担。审判长 杨  朝  幸审判员 李  宽  社审判员 王  士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秋田(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