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涂洪伟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洪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5刑初4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洪伟,男,1985年9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重庆市长寿区。2015年8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5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辩护人孙念,重庆祥鉴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长检刑诉〔20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洪伟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花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洪伟及其辩护人孙念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8月14日,被告人涂洪伟驾驶渝BXX**三菱小轿车与张甲(在逃)、王某某一道来到重庆市南岸区。当日16时许,张甲在涂洪伟车内称要购买冰毒,涂洪伟给张某某(另处)打电话,问是否购买冰毒,并告知3100元一手(50g冰毒),张某某称要二手(100g冰毒)。张某某叫其妻邓某某转款6200元到涂洪伟的建设银行卡上。涂洪伟将6200元交予张甲。张甲购买毒品返回涂洪伟车上,由涂洪伟驾车返回重庆市长寿区的租房内,后被设伏的民警抓获。公安机关从涂洪伟持有的纸袋内查获麻古81颗重8.2213克,冰毒96.9159克。涂洪伟到案后举报他人涉嫌犯罪,经查证属实。为证实前述事实,公诉机关举示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涂洪伟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但其有立功行为。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其判处。被告人涂洪伟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对罪名有意见,认为涂洪伟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4日,被告人涂洪伟驾驶其前妻张乙所有的渝BXX**三菱小型越野车,搭乘张甲(另处)、王某某从重庆市长寿区到重庆市南岸区。当日下午16时许,张甲在涂洪伟的车内提出购买毒品,涂洪伟问明价格后给朋友张某某(另处)打电话,询问是否购买毒品并告知其价格,张某某称要100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涂洪伟将其建设银行卡的卡号用手机短信发给张某某,张某某将卡号转发给其妻邓某某,由邓某某转款6200元给涂洪伟。后涂洪伟在南岸区将其银行卡交给王某某取款,王某某取回6000元交给涂洪伟,涂洪伟从其包内拿出200元,共计6200元交给张甲。张甲购买甲基苯丙胺后装入灰色纸袋回到涂洪伟车上。当日21时许,由涂洪伟与王某某轮流驾车返回重庆市长寿区,王某某在长寿区淘宝城下车后,涂洪伟驾车同张甲回到涂洪伟租住的重庆市长寿区的房内,张甲将装有甲基苯丙胺的纸袋放在涂洪伟卧室柜子里,并告诉涂洪伟。被告人涂洪伟外出办事返回时打电话通知张某某来拿毒品,双方约定在XX小区附近见面。涂洪伟从其租房内拿出纸袋装起的毒品走出房间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其纸袋内查获重96.9159克的甲基苯丙胺及重8.2213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及,并予以扣押。另查明:被告人涂洪伟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检举他人涉嫌犯容留吸毒罪的线索,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5年8月14日23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称,重庆市长寿区的住房内有人吸食毒品,后公安民警赶往现场查获一名提着纸袋的男子,纸袋内装有毒品。次日,公安机关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2、拘留证、逮捕证。证明被告人涂洪伟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3、户口信息。证明被告人涂洪伟的身份情况。4、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于2015年8月14日23时许将涂洪伟抓获,当场发现涂洪伟提的纸袋中有大量毒品。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扣押笔录。证明2015年8月14日23时30分许,公安机关依法对涂洪伟持有的装有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的纸袋予以扣押。6、称量笔录及称量证明、检材提取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对现场查获的毒品进行称量,查获的甲基苯丙胺重96.915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重8.2213克。公安机关依法提取样本送检。7、视频照片、短信照片、办案说明。证明公安机关依法调取重庆市长寿区高速路收费站监控照片,证明由王某某驾车下道,涂洪伟坐在副驾驶位。张某某提供涂洪伟的短信照片,张甲的真实姓名及身份信息公安机关正在核实中,另案处理。8、调取证据通知书、打款记录。证明2015年8月14日涂洪伟的中国建设银行卡通过邓某某转入6200元,后分三次取款6000元。9、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调取了涂洪伟2015年8月14日使用的手机177XXXX与136XXXX有多次通话记录。10、档案查询结果、收条、机动车查询信息。证明涂洪伟于2015年5月8日租用了重庆市长寿区房屋并缴纳了租金。渝BXX**三菱车的所有人是张乙。11、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收缴毒品凭证。证明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对长寿区公安局委托鉴定,从涂洪伟处搜查出的白色晶体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红色药丸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公安机关依法告知涂洪伟,并对上述扣押的毒品依法收缴。12、辨认现场及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涂洪伟押解到重庆市南岸区后堡,涂洪伟指认了运输毒品停车地点,同时涂洪伟对租住房地点及被抓获的地点进行也进行了指认。2015年8月15日,公安机关对涂洪伟吸食毒品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13、举报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证明涂洪伟被抓获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检举了他人涉嫌容留吸毒的线索,公安机关已决定对此案立案侦查。14、证人张乙的证言。证明涂洪伟是其前夫,2015年8月14日22时30分,是涂洪伟开车送其回渡舟家里。1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15日0时许,王余同江杰到长寿区找胡某,进去后看见涂洪伟、胡某、王某某及便衣民警在,民警将疑似毒品进行密封扣押,并将其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16、证人江某的证言。证明的内容与王某的证言一致。17、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14日上午,胡某去涂洪伟租房处休息,中途离开,当日23时许又返回该处。涂洪伟回来后到卧室提了一个纸袋出去,不一会涂洪伟同王某某又回房间,后面跟着便衣警察,民警从涂洪伟提的纸袋子内搜出两包疑似冰毒和几十颗麻古,民警进行封存扣押,并将胡某等人传唤去公安机关接受调查。18、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长寿区XX房屋是其表妹罗某某的,因罗某某外出,由其代为管理。2015年5月18日,周某某将该房屋租给涂洪伟。19、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14日上午11时许,涂洪伟开车来接王某某,其上车后见张甲在车上,涂洪伟说到重庆去帮其收钱,在长寿区桃花高速路口上道。下午16时许,涂洪伟将车停在一个超市旁打电话,叫对方把钱打过来,涂帮他把东西带回来。后王某某下车,约三四十分钟后,王某某返回车上,涂洪伟给一张银行卡叫王某某去取钱,让其有多少取多少。王某某便到附近的ATM机上分三次取了6000元交给涂洪伟,涂洪伟叫张甲去帮他拿东西。约十分钟后,张甲就把东西拿回来,是一个灰色口袋,接着涂洪伟就开车回长寿。在车上王某某问拿的是什么东西,涂洪伟笑着说是毒品,当时就把王某某吓倒了,涂洪伟开了会车说累了,叫王某某开,当晚9点多钟,王某某驾车在渝长高速古佛路口下道,后在长寿淘宝城下车,涂洪伟就开车同张甲走了。晚上22时许,王某某又到涂洪伟租房去拿电脑,是胡某开的门,在租房里看见涂洪伟提起纸袋准备出门,王某某同涂洪伟一道,在四楼至五楼的楼道处就被警察抓了。20、证人张某某(别名张五)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14日16时,涂洪伟打电话说他和张甲在重庆买“白酒”(指冰毒),问张某某是否要点,张某某问价格是多少,涂洪伟说3100元“一手”(50克冰毒),张某某说要“两手”,并叫把银行卡号发过来。之后,张某某将将涂洪伟发给其的中国建设银行卡的卡号发给其妻邓某某并让邓某某往该卡打款6200元。当晚23时许,涂洪伟给其打电话让其到长寿区XX门口拿毒品。张某某到达给涂洪伟打电话,因打不通就回家了。21、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14日下午17时,邓某某收到其丈夫张某某发的一条信息,叫给他朋友涂洪伟的帐号转6200元,邓某某就转款6200元并告诉张某某。22、被告人涂洪伟2015年9月6日的供述。证明2015年8月14日11时许,涂洪伟打电话叫王某某一起到重庆南坪去收账,王某某表示同意。13时许,涂洪伟开车在骑鞍桥附近遇见张甲,张甲说到重庆南坪去办事,涂洪伟说也到重庆南坪,张甲就上涂洪伟驾驶的车。其接到王某某后就上高速公路,到达南坪已是当日16时许。因给欠账的人打不通电话就准备返回,张甲称要去买“白酒”(冰毒),涂洪伟问价格是多少?张甲说3100元一手,问涂洪伟要不?涂洪伟想到张某某吸毒,就给张某某打电话说有人要去买(白酒),你要不要,张某某问价格后说要两手,涂洪伟就叫张某某打6200元钱到其中国建设银行卡上。后涂洪伟叫王某某去取ATM机上取款,王某某去取6000元回来,涂洪伟叫把钱给张甲,自己又从包里拿出200元递给张甲,涂洪伟在车上等,约20分钟后,张甲就提了一个灰色纸口袋上车放在副驾驶位置下面,王某某问袋子装的什么,涂洪伟说是帮别人带的东西。然后就开车回长寿,涂洪伟因开累了还叫王某某开车,车辆在长寿古佛收费站下道。在淘宝城天桥处王某某下车,涂洪伟开车同张甲一起到XX租住房,是张甲提的纸袋到租房,然后张甲将其本人的毒品拿走,把张某某的毒品放在涂洪伟卧室衣柜里。涂洪伟接到前妻张乙的电话后,就去把张乙送回家,在返回的路上给张某某打电话,叫其来拿毒品。后涂洪伟回到卧室将毒品提着出门时,王某某又来了,然后涂洪伟同王某某走到四楼至五楼的楼道口就被警察抓了,警察把涂洪伟、王某某带回出租房,把纸袋打开发现了两包冰毒和71颗麻古,民警现场封存后就将其带回派出所调查。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洪伟驾车运输甲基苯丙胺96.9159克,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体健康,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涂洪伟及其辩护人辩称其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解意见。经查,公诉机关举示的被告人涂洪伟的供述,证人王某某、张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高速路出口信息、扣押清单、毒品称量证明、鉴定文书、通话清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涂洪伟驾车在重庆市南岸区通过张甲帮张某某购买毒品后,直接运送回长寿区的租住房的事实,其行为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故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涂洪伟被抓获后向公安机关检举他人涉嫌犯罪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涂洪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29年8月22日止。)二、没收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96.915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8.2213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赵志轩审 判 员 李传昌人民陪审员 张锦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雪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