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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4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国庆与朱文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庆,朱文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4民初395号原告陈国庆,男,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朱文龙,男,住兰州市西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庆诉被告朱文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庆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朱文龙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庆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700元,由原告陈国庆承担。审判员  陈作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宗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