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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杨寿军与佛山市南海区亿锦门业有限公司、周林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寿军,佛山市南海区亿锦门业有限公司,周林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558号申请执行人:杨寿军,男,汉族,1974年9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亿锦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狮山镇罗村街边工业区茶亭路西二路2号。法定代表人周世祥。被执行人:周林娇,男,汉族,1981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寿军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亿锦门业有限公司,周林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亿锦门业有限公司,周林娇应赔偿248064.39元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若干,本院依法扣划了属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亿锦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65840.71元、扣划了属被执行人周林娇所有的银行存款14354.75元。扣除其他案件的优先受偿款8125元后,余下的72070.46元已经转退予本案申请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周林娇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宁县木格镇××号,本院依法委托了广宁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该院暂未回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5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伟执行员 杨洁莹执行员 尹 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颜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