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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17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学丽与徐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丽,徐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769-1号申请执行人张学丽,女,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徐波,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张学丽与被执行人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学丽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学丽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徐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徐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17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学丽如发现被执行人徐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北涛审 判 员  刘乃纯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