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隋岩诉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140号申请执行人隋岩,女,汉族,住齐市建华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申请执行人隋岩诉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没有发现存款等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202执1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立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