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民初7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颖越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民族大道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颖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民族大道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768-2号原告:李颖越,女,回族,1990年5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民族大道支行,登记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纺织路1号(华罗利广场一楼)。负责人:李庭君,该支行行长。原告李颖越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民族大道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林静寂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颖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颖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颖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颖越负担。审判员 林静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