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1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东江与张润先、韩金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江,张润先,韩金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1民初465号原告李东江,男,195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委托代理人郭秀丽,阿荣旗中央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润先,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韩金华,女,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江诉被告张润先、韩金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东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李东江负担。审判员 李景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邢双双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