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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与张淑梅、张洪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张淑梅,张洪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117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财源大街中段,组织机构代码86640123-5。法定代表人陈磊,行长。委托代理人马国梁,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淑梅,女,汉族,1974年12月29日出生,住泰安市银座城市。被告张洪文,男,汉族,1969年1月27日出生,住址,系张淑梅之夫。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与被告张淑梅、张洪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明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宗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