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2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田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田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22民初267号原告王某。被告田某。原告王某与被告田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李亚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被告于2012年11月2日购买原告坐落在张北县通泰福苑小区26号楼4单元601室住宅一套,总价款112000元。被告已支付106000元,尚欠原告6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没有给付。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敬请法院依法裁判。被告田某辩称,原告所述事实真实,欠款无异议。但是因为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办理下来,等开发商为我办理了房本我就支付原告。经审理查明,被告田某于2012年11月2日购买原告王某坐落在张北县通泰福苑小区26号楼4单元601室住宅一套,并签订了售楼协议书,约定总价款112000元。2012年11月份被告田某与通泰福苑小区售楼处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为其出具了收据。后被告支付原告106000元,尚欠6000元,2015年2月25日田某出具了欠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售楼协议书、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书、欠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当依约履行给付房款的义务。被告田某将部分款项交付原告后与开发商之间签订了购房协议,开发商亦为其出具了相关手续及收据,房产本未能及时办理系开发商的义务,可另案起诉,被告提出待房产本办理后给付原告剩余欠款的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欠款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述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亚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福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实际违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