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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0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光大公司与高文乐、周文卡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公司,高文乐,周文卡,高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890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增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高文乐,男,1951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周文卡,男,1963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建军,男,1979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公司依据神木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39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高文乐、周文卡、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高文乐、周文卡、高建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承担案件受理费38000元,执行费377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周文卡的住房公积金,后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交了撤销执行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39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