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分行与青海国融红杉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刘平王晓梅借款合同纠纷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分行,青海国融红杉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刘平,王晓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财保5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分行,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负责人辛晓晔,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瑾、陈超,该公司职员。担保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负责人王志恒,该行行长。被申请人青海国融红杉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民和县。法定代表人刘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刘平,系青海国融红杉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王晓梅。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分行因与青海国融红杉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刘平、王晓梅借款合同纠纷申请诉前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5亿元人民币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担保人已以相应资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晓梅所有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河南村北京顺义东方太阳城独栋住宅楼-1层357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售证字(2009)238号的房产予以查封、冻结。非经本院裁定不得解除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不得对已查封、冻结财产变卖、过户,也不得对该财产进行抵押或担保。二、对担保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所有的价值1.5亿元人民币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雨田审判员 李莉芳审判员 华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雯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