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段邦法与吴金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邦法,吴金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314号原告段邦法。委托代理人楼慧强、余建平,浙江百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金山。委托代理人项林华,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段邦法与被告吴金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邦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邦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段邦法负担。审判员 涂子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媛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