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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段邦法与吴金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邦法,吴金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314号原告段邦法。委托代理人楼慧强、余建平,浙江百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金山。委托代理人项林华,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段邦法与被告吴金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邦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邦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段邦法负担。审判员  涂子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媛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