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6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严迪波与冯锋、余姚市低塘镇天龙工艺毯厂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迪波,冯锋,余姚市低塘镇天龙工艺毯厂,胡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604-1号原告:严迪波。委托代理人:马远奔,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锋。被告:余姚市低塘镇天龙工艺毯厂,经营者冯锋,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振茂弄8号。经营场所: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镇北路80号。被告:胡立军。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旭强,浙江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严迪波诉被告冯锋、余姚市低塘镇天龙工艺毯厂、胡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迪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80元,本院依法收取6340元,由原告严迪波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方明杰人民陪审员 周存明代理审判员 陈忠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