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6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严迪波与冯锋、余姚市低塘镇天龙工艺毯厂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迪波,冯锋,余姚市低塘镇天龙工艺毯厂,胡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604-1号原告:严迪波。委托代理人:马远奔,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锋。被告:余姚市低塘镇天龙工艺毯厂,经营者冯锋,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振茂弄8号。经营场所: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镇北路80号。被告:胡立军。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旭强,浙江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严迪波诉被告冯锋、余姚市低塘镇天龙工艺毯厂、胡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迪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80元,本院依法收取6340元,由原告严迪波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方明杰人民陪审员  周存明代理审判员  陈忠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