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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8601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郑雨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雨

案由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8601刑初22号公诉机关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郑雨,男,汉族,住淮南市。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合铁检诉刑诉[20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雨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丁永忠、被告人郑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0日,郑雨冒充现役军人通过网络聊天搭识了甘肃省天水市女青年杨某,并建立“恋爱”关系。2015年12月30日,郑雨着制式军装从铁路淮南站将杨某接到自己租住房处同居,期间二人发生性关系。2016年1月5日,郑雨着制式军装在淮南站候车室因阻止杨某乘车返乡发生争吵,执勤民警识破郑雨假冒军人后将其抓获。随后,从其租房处查获伪造的军官证、迷彩服、中尉军衔等军用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郑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的证言,中国人民解放军淮南市谢家集区武装部证明,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等证据和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雨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郑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雨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成立,予以确认。为维护军队的声誉和正常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雨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伪造的军用物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宝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飞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