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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武连学与刘志刚、刘社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连学,刘志刚,刘社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1117号原告武连学,男,195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志刚,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社云,女,195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连学诉被告刘志刚、刘社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连学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连学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连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连学负担。审判员  张红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裴慧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