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武连学与刘志刚、刘社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连学,刘志刚,刘社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1117号原告武连学,男,195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志刚,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社云,女,195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连学诉被告刘志刚、刘社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连学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连学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连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连学负担。审判员 张红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裴慧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