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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石海涛与被告陈肖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海涛,陈肖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1566号原告:石海涛,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陈肖江,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海涛与被告陈肖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海涛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海涛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海涛承担。代理审判员  焦晓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晓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