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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周彭与王玉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彭,王玉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960号原告周彭。被告王玉龙。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受理原告周彭与被告王玉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王玉龙的行为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并已立案,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1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应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