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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1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上海变频电机传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九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变频电机传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九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190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变频电机传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冯韵娇。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九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明良。上海变频电机传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九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苏仲裁字第69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张家港市九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变频电机传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17256元;(二)张家港市九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支付上海变频电机传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117256元折合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5%计算,自2012年9月4日起义算至张家港市九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三)本案仲裁费6122元由张家港市九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以(2016)苏0582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五喜能源有限公司对江苏万富安机械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张家港万富安化工设备铸件装备有限公司、张家港虎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九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万富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良工阀门厂破产清算的申请。鉴于上述情况,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已受理对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九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苏仲裁字第69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家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