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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新疆君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江南银箭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君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湖南江南银箭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执异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新疆君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俊生。申请执行人湖南江南银箭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勇。异议人新疆君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对本院受理执行湘潭仲裁委员会(2015)潭仲裁字第59号裁决提出执行管辖异议,本院已立案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新疆君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新疆君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新疆君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一农审 判 员  张雪峰代理审判员  张成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 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