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2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全耐方与全德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耐方,全德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2执488号申请执行人全耐方被执行人全德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全德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全德耀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全德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全德耀设于农行柳城县支行太平分理处账号为62×××74内的存款75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敏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汉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