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刑更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彬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800号罪犯张彬,男,汉族,1993年1月28日生,小学毕业,吉林省抚松县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服刑。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2013)歙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张彬不服,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黄中法刑终字第00022号刑���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张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2015年8月28日,该犯亲属代其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能积极执行财产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彬减去���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2022年1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萍审 判 员 程非代理审判员 江曙ggz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