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欧阳荷花与饶崇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荷花,饶崇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6民初589号原告:欧阳荷花,女,汉族,1985年2月2日出生,务农。委托代理人:李倚农,平江县南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饶崇喜,男,汉族,1983年11月7日出生,务农。原告欧阳荷花与被告饶崇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方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前段夫妻感情还可以,后因被告沉迷于网络游戏,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求与被告离婚,要求抚养小孩。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农历正月订立婚约,2007年12月28日依法登记结婚,2007年农历十一月二十八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2月6日生育共同之女饶如意。原、被告从结婚到2012年夫妻感情较好,2012年下半年原告责怪被告不工作产生矛盾。2013年原、被告大部分时间在一起生活,2014年原告在浏阳打工,被告在重庆打工,双方经常电话联系。2015年上半年原、被告同在家里建房,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原、被告在一起过年,2016年正月原、被告分开生活,原告住在南江镇上班的地方,被告住在家里,女儿过生日时原、被告在一起吃饭。庭审中,原告提出有夫妻共同债务45000元,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债务只认可30000元;被告提出有夫妻共同债务73000元,原告对被告提出的债务只认可130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王够兮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生育了一个,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有时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之间并无大的矛盾和冲突,只要双方以家庭和子女为重,加强沟通交流、相互信任、相互关心,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欧阳荷花与被告饶崇喜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方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秀琨 来源:百度搜索“”